對於這個問題,《出埃及記》和《申命記》的經文,看似 彼此衝突的。《出埃及記》說:「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它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 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 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」(出二十:5-6;另參卅四:6-7)。可是, 《申命記》記載的律法卻說: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; 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。」(申廿四:16)這當怎樣協調呢?
第一,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」,是耶和華上 帝頒布給以色列人懲治罪惡的一條律例:一人犯罪一人當,不 能「株連九族」;強調每個人應該為自己的罪負責。此後,《聖 經》一再重申這個原則。比如:
以利押的眾子是尼母利、大坍、亞比蘭。這大坍、亞 比蘭,就是從會中選召的,與可拉一黨同向耶和華爭鬧的 時候,也向摩西、亞倫爭鬧;地便開口吞了他們,和可拉、 可拉的黨類一同死亡。那時火燒滅了二百五十個人,他們 就作了警戒。然而可拉的眾子沒有死亡。(民廿六:9-11)
亞瑪謝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只是心不專誠。國 一堅定,就把殺他父王的臣僕殺了,卻沒有治死他們的兒 子,是照摩西律法書上耶和華所吩咐的,說:「不可因子 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,各人要為本身的罪而死。」(代 下廿五:2-4)
當那些日子,人不再說:「父親吃了酸葡萄,兒子的 牙酸倒了。」但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,凡吃酸葡萄的, 自己的牙必酸倒。(耶卅一:29-30)
至於他父親,因為欺人太甚,搶奪弟兄,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,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。你們還說:「兒子為 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?」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,謹守 遵行我的一切律例,他必定存活。惟有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 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,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;義 人的善果必歸自己,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。(結十八: 18-20)
第二,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 代」,是懲治罪惡時,耶和華上帝自己保有的終極裁決權。[38]
從《聖經》的啟示看,上帝在強調每個人對罪負責的同時, 也注重人的共同責任、個體與群體的相互影響;父輩的罪也可 能殃及子孫。挪亞大洪水,所多瑪被毀,迦南七族被滅,都是 如此。又如:
以色列人在當滅的物上犯了罪,因為猶大支派中,謝 拉的曾孫,撒底的孫子,迦米的兒子亞干,取了當滅的物; 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人發作。⋯⋯耶和華吩咐約書亞 說:「起來!你為何這樣俯伏在地呢?以色列人犯了罪, 違背了我所吩咐他們的約,取了當滅的物;又偷竊,又行 詭詐,又把那當滅的放在他們的家具裏。因此,以色列人 在仇敵面前站立不住。他們在仇敵面前轉背逃跑,是因成 了被詛咒的;你們若不把當滅的物,從你們中間除掉,我 就不再與你們同在了。」(書七:1、10-12)
他們就把神的約櫃送到以革倫。神的約櫃到了,以革 倫人就喊嚷起來說:「他們將以色列神的約櫃運到我們這裏,要害我們和我們的眾民。」於是打發人去請非利士的 眾首領來,說:「願你們將以色列神的約櫃送回原處,免 得害了我們和我們的眾民。」原來神的手重重攻擊那城, 城中的人有因驚慌而死的;未曾死的人都生了痔瘡。合城 呼號,聲音上達於天。(撒上五:10-12)
大衛對拿單說:「我得罪耶和華了。」拿單說:「耶 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,你必不至於死。只是你行這事,叫 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,故此你所得的孩子,必定 要死。」拿單就回家去了。耶和華擊打烏利亞妻給大衛所 生的孩子,使他得重病。所以大衛為這孩子懇求神,而且 禁食,進入內室,終夜躺在地上。他家中的老臣來到他旁 邊,要把他從地上扶起來;他卻不肯起來,也不同他們吃 飯。到第七日,孩子死了。(撒下十二:13-18a)
顯然,以革倫人意識到,非利士首領奪取上帝的約櫃的罪, 會使他們受到牽連;亞干取了偷竊擄物的個人罪行,被上帝視 為整個以色列人犯罪;大衛也明白,他從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 所生的孩子的死,與他的姦淫相關。
相反,亞伯拉罕獻他的兒子以撒後,上帝因他個人的順從, 賜福他的後裔和萬國:
耶和華的使者第二次從天上呼叫亞伯拉罕說:「耶和 華說:『你既行了這事,不留下你的兒子,就是你獨生的 兒子,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:論福,我必賜大福給你;論 子孫,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,如同天上的星,海邊的沙,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。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,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。』」(創廿二:15-18) 在末世,上帝差遣祂的獨生兒子擔當世人的罪孽,成為挽回祭,成為世人的拯救:
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,背負我們的痛苦;我們卻 以為他受責罰,被神擊打苦待了。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 受害,為我們的罪孽壓傷;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, 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。我們卻都如羊走迷,各人偏 行己路,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。(賽 五十三:4-6)
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,就不定罪了。因為賜生命 聖靈的律,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,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 了。律法既因肉體軟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自己的 兒子,成為罪身的形狀,作了贖罪祭,在肉體中定了罪案; 使律法的義,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,只隨從聖靈的人 身上。(羅八:1-4)
耶和華上帝說: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 直到三四代。」還有幾點值得注意。首先,亞幹私藏擄物,他 的兒女皆被牽連(書七:24-25);可拉一黨因叛亂被懲處,可 拉的眾子卻沒有死亡(民廿六:9-11);等等。可見,耶和華上 帝在追討人的罪時,追討的方式、程度因個案而異,非人的智 慧能及。
其次,上帝追討人的罪,「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」,是 有前提的。這個前提是:這些後代仍重複犯他們祖輩的罪— 恨 惡上帝。如果犯罪的人的子孫敬畏上帝,耶和華定會賜福給他 們,絕不會因他們祖輩的罪而追討他們。[39] 這正如耶和華曉諭 先知以西結所說的:
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,謹守我一切的律 例,行正直與合理的事,他必定存活,不至死亡。他所犯 的一切罪過都不被紀念,因所行的義,他必存活。主耶和 華說:惡人死亡,豈是我喜悅的麼?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 所行的道存活麼?(結十八:21-23)
第三,有學者認為,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 直到三四代」中的「直到三四代」不一定按字義理解。因為在 這段經文中,「三四代」是與「千代」相對比的(另見出卅四: 5-9;民十四:17-19;申五:9),表示上帝的慈愛遠遠勝過審判, 上帝的憐憫是向審判誇勝(雅二:13)。「因為祂的怒氣不過 是轉眼之間,祂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。一宿雖有哭泣,早晨便 必歡呼。」(詩三十:5)[40]「主耶和華啊,祢若究察罪孽,誰 能站得住呢?但在祢有赦免之恩,要叫人敬畏祢。」(詩一三○: 3-4)若不是上帝的慈愛和憐憫,誰能白白地被稱義、成為祂的 兒女呢?
總之,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」,是耶和華上 帝為世人制定的司法條例,不能搞「株連」、傷及無辜;而「恨 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」,則是慈愛、 公義的耶和華上帝自己的主權,無人可以攫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