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,是在哪一年?
這個問題不在本書的範疇;但因與將要討論的難題有關, 故需簡單論及。
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,至今沒有共識。在紛紜的觀點中, 主要有兩種觀點:一種是早期出埃及,即主前 1446 年左右;另 一種是較晚期出埃及,即主前 1290 年左右。
主張以色列人在主前 1446 年左右出埃及的主要依據,是《列 王紀上》的記載:「以色列人出埃及地後四百八十年,所羅門 作以色列王,第四年西弗月,就是二月,開工建造耶和華的殿。」 (王上六:1)
根據以色列列王與鄰國歷史紀錄的對照,可確定所羅門死 於主前 930 年左右。他作以色列王四十年(王上十一:42)。 因此,所羅門元年應是主前 970 左右;他作王第四年當為主前 966 年左右。[1] 從主前 966 年左右往前推 480 年,是主前 1446 (966+480)年左右,就是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。
主張以色列人主前 1290 年出埃及的,主要有以下考量:
1)《出埃及記》記載埃及人苦害以色列人:「於是埃及人 派督工的轄制他們,加重擔苦害他們。他們為法老建造兩座積 貨城,就是比東和蘭塞。」(出一:11)有學者認為,「比東」 和「蘭塞」分別是「特勒馬斯克胡塔」(TellelMaskhouta)和「坦 尼斯」(Tanis)。
隨著著名的法國埃及學家商博良(JeanFrancois Champollion, 1790-1832 AD)對埃及象形文字的破譯,埃及第 十九王朝創立者「蘭塞」(Rameses,或譯「拉美西斯」)與《出 埃及記》中比東和蘭塞兩座積貨城的修建就被連在一起了。[2] 由於蘭塞一世在位僅一年(1305-1304 BC),不可能建造城邑。 故此,這兩座城池理當是由蘭塞二世(Rameses II,或譯「拉美 西斯二世」,約 1290-1224 BC 或 1279-1213 BC)[3] 所建;他也 就被認為是苦待以色列人的埃及法老。這樣,以色列人出埃及, 就不可能早於主前 1290 年。[4]
2)有考古學家認為,按照《民數記》記載,漂流的以色列 人曾在約旦河東遇見摩押人和以東人。但一位考古學家 1930 年 代的考察顯示,主前十九世紀至主前十三世紀之間,約旦河東 沒有人定居的痕跡。
3)另有考古學家發現,主前十三世紀,迦南地曾大受外族 入侵,留下許多城邑被燒毀的痕跡。他們主張,這次外族入侵, 就是約書亞帶領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。
4)為此,《列王紀上》六章 1 節的「四百八十年」不能按 字義解釋,只能按寓意解釋:四百八十年寓指十二代,每一代 四十年;進而,如果把每一代定為廿五年,「四百八十年」就 縮短為「三百年」,就與「以色列人主前 1290 年出埃及」的主 張相合。但是,「主前 1290 年出埃及」的依據,受到很大挑戰。
首先,《出埃及記》一章 11 節的「比東」和「蘭塞」究竟 是何城,現尚無定論。現在,不少學者(包括一些持較晚出埃 及的學者)都認為,「比東」和「蘭塞」最可能是今日的「昆 提爾」(Qantir),並且,該城在主前十五世紀已有人居住。考 古人員於 1990 年代,在那裏發現了屬於埃及第十八王朝的一座 磚造建築。[5] 這樣,「比東」和「蘭塞」的存在,就應該早於 第十九王朝(始於主前 1300 年左右),並非蘭塞二世所造。
其實,早在《創世記》,「蘭塞」的名稱已經出現了:「約 瑟遵著法老的命,把埃及國最好的地方,就是蘭塞境內的地, 給他父親和弟兄居住,作為產業。」(創四十七:11)。聯繫 該章第 6 節和第 27 節,「蘭塞境內」就是「歌珊地」,位於埃 及的尼羅河三角洲東面。有學者認為,這裏的「蘭塞」一名, 源自位於尼羅河三角洲東北的王城比蘭塞(Pi-Ramesse,意為 「蘭塞的莊園」)[6],也有學者主張,這裏的「蘭塞」,與數個 世紀後的蘭塞二世的名字有關。[7] 如果是後者,這個地名是後 人對它的「現代化」。這樣,《出埃及記》一章 11 節的「蘭塞」, 也可能是後人將以後被易名為「蘭塞」的「昆提爾」的「現代 化」,正像《創世記》十四章 14 節和《申命記》卅四章 1 節把「拉億」的地名「現代化」為「但」一樣。[8] 可見,僅憑「蘭塞」 這一地名,就認定苦待以色列人的法老是蘭塞二世的推理,經 不起推敲。
其次,近幾十年在約旦河東發掘的古墓、廟宇內的大量古 代文物,早已將「主前十九世紀至主前十三世紀之間,約旦河 東沒有人定居的痕跡」的立論推翻了。[9]
再者,考古人員在迦南地發現的主前十三世紀的戰爭遺跡,可能來自非利士人,或其他外敵,不一定與約書亞的征服相關。 何況,現已在迦南地發現了被認為是主前十六世紀的另一毀滅層了呢。[10]
目前的考古學,尚不能提供確定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的 有力證據。
最後,也是最主要的,那就是,《聖經》的內證不允許將 《列王紀上》六章 1 節的「四百八十年」作寓意解釋。《聖經》 的內證就是,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。
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問題,一直是學者的研究議題。本書 只提及兩點。
第一,和合本新約《使徒行傳》記載:
保羅就站起來,舉手說:「以色列人,和一切敬畏神 的人,請聽!這以色列民的神,揀選了我們的祖宗,當民 寄居埃及的時候,抬舉他們,用大能的手領他們出來。又 在曠野容忍他們約有四十年 [ 容忍,或作撫養 ]。既滅了迦南 地的七族人,就把那地分給他們為業。此後,給他們設立 士師,約有四百五十年,直到先知撒母耳的時候。⋯⋯」 (徒十三:16-20)
按照上述經文,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是四百五十年左右。 如果再加上士師前的曠野漂流、和《士師記》以後,以利作士 師、撒母耳作先知、掃羅作王、大衛作王等時段,在所羅門作 王六百多年之前,以色列人已經出埃及了!這比「四百八十年」 多出了一百多年。如何解釋經文間的這種衝突呢?
原來,和合本是依照 Db、E、P 等古抄本的讀法,把「約有四百五十年」置於「此後」的後面;這樣,四百五十年就是指到撒母耳為止的士師時代。然而,P74、A、B、C 等最古老的抄本,則是把「約有四百五十年」放在「此後」的前面,緊接第十九節之後;這樣,「約有四百五十年」是指第 17 節至 19節所回顧的那段時間:埃及寄居(四百年左右,創十五:13、16;出十二:40;徒七:6)[11],曠野漂流(四十年),和過約旦河後、尚未劃分土地的那段時間。也就是說,這四百五十年是指士師時代之前的一段歷史,而不是指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。[12]
英王欽定本(KJV)、美國新標準修訂版(NRSV)等英文 版本採取前一種讀法。美國新國際版(NIV),和呂振中譯本、 思高本(天主教)、新譯本、中文標準譯本、和剛剛出版的和 合本修訂版等中文版本,則採用後一種讀法。
既然兩種讀法都有古抄本的依據,那麼,就應該用「以經 解經」的原則,決定取捨。筆者贊同後一種讀法。
第二,《士師記》記載了從約書亞去世以後到撒母耳作先 知這段時期的以色列人的歷史。這卷書記載,當亞捫人攻打以 色列人時,以色列的士師耶弗他派人對亞捫王說:「以色列人 住希實本和屬希實本的鄉村,亞羅珥和屬亞羅珥的鄉村,並沿 亞嫩河的一切城邑,已經有三百年了;在這三百年內,你們為 甚麼沒有取回這些地方呢?」(士十一:26)這節經文被視為 確定士師時代時間跨度的重要依據之一。
但仔細研讀會發現兩個問題。第一,從古珊利薩田轄制以 色列人(士三:8)開始,到耶弗他作士師,一共三百一十九年, 而不是三百年。第二,按經文記錄的時間,從古珊利薩田轄制 以色列人起,到《士師記》記載的最後一位士師參孫為止,一共是四百一十年。這就與《列王紀上》六章 1 節的經文發生衝 突了。曾祥新寫道:
根據《列王紀上》第六章 1 節,聖殿開始建造的 時候是所羅門在位第四年,也是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後的 四百八十年。但上面的四百一十年(指士師時代,筆者 注)加上在曠野漂流四十年、以利作以色列士師的四十年 (撒上四:18)、大衛作王的四十年(王上二:11)、所 羅門在位的頭四年,已經是五百三十四年了;而且約書亞 和他那一代人仍然在世的年數(士二:7)、撒母耳作士 師的年數(撒上七:15)和掃羅作王的年數(撒上十三: 1)還沒有計算在內呢。如果這三個未知年數各為二十 年,那麼總數就是五百九十四年,與四百八十年相差了 一百一十四年。[13]
如何化解這個衝突呢?目前有兩條比較可行的進路。
第一條進路是,經文顯示,《士師記》記載的各個時期, 在時間有重疊之處:
關於時間長短期限之普遍一致的解決說法,是視《士 師記》許多事件的發生是在國中不同地區內同時進行的。 試舉一例,士三:12-14 記載摩押王伊磯倫招聚亞捫人和 亞瑪力人欺壓以色列人,但是只佔據「棕樹城」(耶利哥 城:參申卅四:3;代下廿八:15)。以笏的行動(士三: 15-30)可能執行於以法蓮和便雅憫境內。基甸與米甸人 爭戰只有他自己的瑪拿西支派(士六:15)、亞設人、西布倫人和拿弗他利人(士六:35,七:23),以及之後的 以法蓮人(士七:24)幫助他。因此,士師時代的年限, 不能只是把所有的年數加起來就了事。[14]
艾基新(G. L. Archer, Jr.)也指出,耶和華「把他們交在非 利士人和亞捫人的手中」(士十:7),「可見參孫和耶弗他必 定幾乎同期,因為亞捫人和非利士人的欺壓約同時發生。」[15]
與列王的年代相似,[16] 士師時代也有交疊統治的時期:外 族統治時期與士師執政時期有重疊;不同士師執政時期有重疊。 這樣,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,一定短於四百一十年;但卻難以 論定比四百一十年短多少年。
第二條進路是,有學者指出,與近東其他國家的人一樣, 古代的以色列人在計算自己國家的年代時,往往不會包括外族 轄制他們的年數,甚至像亞比米勒這樣的叛徒(士九:1-57), 他的統治年數也不會包括在內。在《士師記》中,這些年數的 總和,正好是一百一十四年。如果把這些年數去掉,《士師記》 的年代與「所羅門王第四年之前的四百八十年出埃及」的記載(王上六:1)就相合了。[17] 如是,耶弗他所說的「三百年」(士 十一:26)實際是二百四十五年,「三百年」只是取整數的說法; 加上耶弗他及其後幾位士師的五十一年,整個士師時代的時間 跨度為二百九十六年。現 在, 一 般 的 看 法, 士 師 時 代 的 時 間 跨 度 為 三 百 至 三百三十年之間。[18] 若以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為三百年,僅僅 加上曠野漂流、以利作士師和大衛作王各四十年,就已經四百 多年了。因此,《列王紀上》六章 1 節的「四百八十年」,應 按字義理解;以色列人出埃及應在主前 1446 年左右。主前 1446 年左右出埃及,是基督教會的傳統觀點;主前 1290 年左右出埃及,是現代學者的主流看法。比較雙方的依據, 尤其是《聖經》自身提供的依據,筆者以為,主前 1446 年左右 出埃及更可取、可信。
出埃及時,以色列的人數有多少?
《出埃及記》記載:「以色列人從蘭塞起行,往疏割去, 除了婦人孩子,步行的男人約有六十萬。」(出十二:37) 《民數記》一再重申了這個人數:「這樣凡以色列人中被數 的,按著宗族從二十歲以外,能出去打仗被數的,共有六十萬 零三千五百五十名。」(民一:46;另見民十一:21,廿六: 51)。
如果能打仗的男人就有六十萬,那麼,加上利未支派、婦 女、老人和二十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嬰孩,出埃及時,以色列人 的總數估計有二百萬;這一龐大的人數,引起許多學者的極大 質疑。這訓練無素的百萬之眾,如何集合,怎樣出行?在狹窄 的西奈半島四十年,生活起居如何安排,清潔衛生怎樣處理? 況且,「並有羊群牛群和他們一同上去」(出十二:38)呢! 竭西奈半島的資源,絕不可能養活他們。[19]
基於這些常理,對「六十萬」這個數值,有的批判學者認為是憑空捏造的;有人主張是把大衛時期的以色列的人數誤寫 在出埃及的時期了;等等。[20] 對這些臆測,筆者無意著墨。但是, 有一種嚴肅的字義分析,值得考慮。
二十世紀初,有學者指出,《出埃及記》十二章 37 節的 「六十萬」的原文是「六百 ́eleph」;其中,「 ́eleph」可以 是「千」,也可以是「家」、「宗族」和「統領」。因此,對「 ́eleph」 的 解 釋, 就 非 常 關 鍵。「 ́eleph」 若 作「 千 」, 「六百 ́eleph」就是六十萬;「 ́eleph」若作「家」解,一家平 均 五 口 , 「 六 百 ́ e l e p h 」 則 是 三 千 人 ; 「 ́e l e p h 」 若 作 「 統 領 」 解 , 「六百 ́eleph」的含義就得視「統領」管轄的人數而定:「統領」 若是「十夫長」,「六百 ́eleph」就是六千人;「統領」若是「百 夫長」,「六百 ́eleph」為六萬人。[21]
不將「六百 ́eleph」中的「 ́eleph」作「千」解,出埃及的 以色列人數就從六十萬減少為幾千或幾萬人。這種解釋方法的 優點是,既無損《聖經》的權威,又能化解與「常理」的張力, 故被很多福音派學者所接受。[22]
但是,不將「六百 ́eleph」中的「 ́eleph」作「千」解,也有難處:
1)從統計學看,「 ́eleph」在摩西五經中,無一例外地被 解讀為「千」;整部舊約《聖經》,「 ́eleph」被使用過六百次 左右,幾乎都被譯為「千」;被譯為「家」(士 6:15)、「宗 族」(撒上十:19)和「統領」(書廿二:14),僅各一次而 已,幾率不到百分之一。[23] 這樣,將《出埃及記》十二章 37 節 的「 ́eleph」解釋為「千」,是很自然的;將其解釋為「家」或 「統領」,顯得牽強。
2)出埃及不久,摩西就在以色列民中設立了「千夫長、百 夫長、五十夫長、十夫長,管理百姓」(出十八:21)。即便 「六百 ́eleph」中的「 ́eleph」若作「統領」解,若「統領」是「千
夫長」,「六百 ́eleph」仍是「六十萬」。
3)從《聖經》的上下文不難看出,出埃及前夕,以色列人
已經非常多。《出埃及記》一開始就記載:以色列人生養眾多,並且茂盛,極其強盛,滿了那地。 有不認識約瑟的新王起來,治理埃及。對他的百姓說:「看 哪!這以色列民比我們還多,又比我們強盛。來罷!我們 不如用巧計待他們,恐怕他們多起來,日後若遇著甚麼爭 戰的事,就聯合我們的仇敵攻擊我們,離開這地去了。」 (出一:7-10)
如果出埃及時,以色列人只有幾千人或幾萬人,能被描述 為「生養眾多,並且茂盛,極其強盛,滿了那地」嗎?埃及法 老會憂慮地說「這以色列民比我們還多,又比我們強盛」嗎?
4)最重要的是,《聖經》有直接的證據,證實出埃及時, 被數的以色列的男丁是六十萬。《出埃及記》記載以色列民為 聖所一切工作使用所獻的銀子時,寫道:
會中被數的人所出的銀子,按聖所的平,有一百他 連得並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。凡過去歸那些被數之人 的,從二十歲以外,有六十萬零三千五百五十人,按聖所 的平,每人出銀半舍客勒,就是一比加。(出卅八:25- 26)
「他連得」(Talent)和「舍客勒」(Shekel)是以色列人 使用的重量單位,一「他連得」等於三千「舍客勒」。[24] 這裏 有一個簡單的推算:
1)「一百他連得並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 勒」就是「三十萬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」;
2)「每人出銀 半舍客勒」;
3)所以,出銀子的人的總數,應是「三十萬零 一千七百七十五」的兩倍,即「六十萬零三千五百五十人」。在這兩節經文中,每個被數的人出的銀子,獻出的銀子的 總數,和以色列民中被數的總人數,三者完全吻合;前兩個數 位是確定無疑的。因此,如果經文中的銀子的總數按字義理解, [25《] 出埃及記》十二章 37 節的「六十萬」(原文「六百 ́eleph」), 應是「六十萬」,「 ́eleph」就是「千」。[26]
學者們竭力想減少出埃及時的人數,用心良苦。但筆者以 為,化解與「常理」之間的張力,不一定必須減少出埃及的人 數,而是要改變思路。如果只低頭看人,別說二百萬人,就是 幾千人、幾萬人,在曠野四十年的衣、食、住、行,也是無人 能夠解決的。應該舉目望天。以色列人出埃及,有耶和華上帝 的同在。「日間,耶和華在雲柱中領他們的路;夜間,在火柱 中光照他們,使他們日夜都可以行走。日間雲柱,夜間火柱, 總不離開百姓的面前。」(出十三:21-22)「摩西向海伸杖, 耶和華便用大東風,使海水一夜退去;水便分開,海就成了乾 地。以色列人下海中走乾地,水在他們的左右作了牆垣。」(出 十四:21-22)以色列人吃的是天糧 — 嗎哪,「以色列人吃嗎 哪共四十年,直到進了有人居住之地,就是迦南的境界。」(出 十六:35)以色列人喝的是磐石出的水,吃的肉是耶和華賜下 的鵪鶉。在曠野四十年,他們「身上的衣服並沒有穿破,腳上 的鞋也沒有穿壞」(申廿九:5)。二百萬以色列人出埃及,與 人的理性相悖,卻彰顯耶和華上帝的憐憫和大能。
不過,百萬以色列人出埃及也面臨一些難點。比如:
1)古代近東的軍事資料顯示,埃及法老蘭塞二世與赫王莫 瓦德利(Muwatallis)在敘利亞交戰時,這兩國都是當時的軍事 大國,雙方出兵也僅兩萬人而已。因此,出埃及時,以色列人 中能打仗的人數恐怕不會有六十萬。[27]
2)在《申命記》中,摩西對以色列人說:「耶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,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,......,共七國的民,都比你強大。」(申七:1)「耶和華專愛你們,揀選你們,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民,原來你們的人數,在萬民中是最少的。」(申七:7)按照摩西這些教誨,以色列的人數似乎並 不多。[28]
3)《民數記》記載:「摩西就照耶和華所吩咐的,把以色 列人頭生的都數點了。按人名的數目,從一個月以外,凡頭生 的男子,共有二萬二千二百七十三名。」(三:42-43)如果出 埃及時,步行的男人是六十萬零一千七百七十五,那麼,頭生 的男子的數目只是男子總數的廿七分之一,每廿七名男子才有 一名是頭生的。換言之,平均一個家庭要生育廿七名男孩。當 時,一夫多妻的風氣並不普遍,一位母親很難生這麼多。有學 者主張,這二萬二千二百七十三名頭生的男子,是單指出埃及 以後生的。這固然可以化解難點,但又產生了新的問題:這種 主張並沒有經文支持。
儘管尚無完滿的答案,但鑑於《聖經》的直接內證,及考 慮到以色列人出埃及的超然性質,筆者仍相信,出埃及時,步 行的男人約六十萬,故,總人口應二百萬左右。
百萬之師出埃及,埃及史書上有記載嗎?
「百度知道網站」有一則問答:[29]
讀者提問:「埃及歷史中有沒有聖經記載的那事?」 最佳答案:「神學有。歷史沒有。」 回答時間:2009 年 5 月 25 日
這個答案反映了一個普遍的看法。迄今,埃及正史中,沒 有關於以色列人出埃及的記載。為甚麼呢?為回答這個問題, 需要簡略談談埃及的史記。
古埃及文明大約出現在主前五千年;約在主前三千年,埃 及成為統一的國家。主前三三二年,埃及被亞歷山大大帝征服, 古埃及時代宣告結束。目前沿襲的斷代,是將古埃及的歷史劃 分成三十或三十一個王朝,每個王朝可能相繼有多位國王;這 些王朝分為早王國、古王國、中王國、新王國和後王國五個時 期。在古、中、新王國時期之間,有中間期(The Intermediate Period,亦譯為「中衰期」或「衰微期」)相隔。前王國時期是 埃及統一之前的文明初期;古、中、新王國時期是國家統一、 文明繁榮時期;第一、二、三中間期,則是國家分裂、或被外 族侵略、法老權力沒落的時期;後王國時期,是埃及受到外族 侵略和統治、逐漸被其他民族征服的時期。古埃及的年表,可 簡示為:
早王國時期(第一~二王朝) 古王國時期(第三~六王朝) 第一中間期(第七~十王朝) 中王國時期(第十一~十二王朝) 第二中間期(第十三~十七王朝) 新王國時期(第十八~二十王朝) 第三中間期(第廿一~廿五王朝) 後王國時期(第廿六~卅一王朝) 希臘化時期由於資料殘缺和年代久遠,古埃及年表中,各王國、王朝 或國王的時間跨度、在位年代等,學術界一直有爭議,並無統 一的意見。新王國時期的時間差異可能在十年範圍以內,古王 國時期則可達幾百年。「埃及學」是十八世紀才形成的、相對 年輕的學科。
陳慶真指出,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歷史考證非常困難的原因, 一是埃及文與希伯來文的人名、地名的翻譯、對照,難以準確, 莫衷一是;二是,古埃及人有「除憶情節」,要刻意遺忘某些 史實:
古埃及是一個祭拜多神的國家。埃及人將戰爭的勝 負、國運的昌隆,作為祭奉諸神的祭物。若逢五穀未能豐 收,土地被外族佔領,他們將「無顏」面對諸神。表現出 來的行為,就是將那些使得埃及人沒面子的無能法老「除 譜」,將有辱國體的事蹟滅跡,將征服者的名字塗抹、 雕像「去臉」,眼不見為淨,以洩心頭之恨。歷史學家 舒曼(Alan Schulman)將這種心態稱之為「除憶情節」 (damnatio memoriae)。[30]
前面提及的「中間期」,正是處於災害頻繁、農產歉收、國家分裂、外族入侵的「國恥」時期。在此期間,埃及的歷史記載往往是支離破碎、幾近中斷的。陳庭真認為,按照以色列人早期(1446 BC)出埃及推算,以色列人寄居埃及,正值「第二中間期」。這樣,對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史料的匱乏,就在情 理之中了。[31]
一個傳統觀點是,《聖經》與埃及歷史有兩大連接點。一個連接點是,下令修建「比東「和「蘭塞」兩座積貨城的埃及 法老(出一:11),就是新王國時期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。 另一個連接點是,猶大國羅波安王第五年,劫掠所羅門神廟的 埃及法老示撒(王上十四:25-26),就是第三中間期第廿二王 朝的創建者塞桑克一世(King Hedjkheperre Shoshenk I)。然而, 英國埃及學家大衛.羅爾(David M. Rohl,1950-)經過長期的考 證後,認為這兩個連接點都是不正確的。他構建了新的古埃及 年表,把古埃及的時間跨度縮短了幾個世紀(詳見「附錄 古埃 及的年表」)。
按照大衛.羅爾的年表,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間(1446 BC),從第十八王朝提早到第十三王朝。第十三王朝是第二中 間期的起始期。這個王朝歷時一百八十年左右,共有卅 一位國 王,其在位的時期,平均只有五年左右! [32] 第十三王朝的動盪 時局,可見一斑。耶和華上帝在埃及降下十災,令埃及人祭拜 的諸神自愧弗如,羞辱難當,不得不允許以色列人離開埃及。 這種「國恥」,埃及史學家不予記錄是很自然的。再說,在當 時那樣的動盪、紛亂中,人人自顧不暇,恐怕也無人顧得上記 錄以色列人出埃及這個史實。
以色列人寄居和離開埃及,即便埃及正史不記載,總會 在埃及留下些印痕吧?但是,這樣的證據,考古學家們在埃及 找了兩個世紀,都無功而退。大衛.羅爾認為,這是因為考古 學家們的考察,是在正確的地點,卻在錯誤的年代(第十八、 十九王朝)。他主張,以色列人寄居埃及,始於第十二王朝的 後期,並貫穿第十三王朝的大部分時間,屬於中青銅時代 IIA 期。[33] 在這一時期,以色列人寄居埃及的證據開始浮現。現略 舉一、二。
1)在布魯克林博物館(the Brooklyn Museum)有一卷編號為布魯克林 35.1446(Brooklyn 35.1446)的殘缺紙莎草紙卷軸,時間為第十三王朝索貝克霍特普三世(Sobekhotep III,約主前1543 年在位)。這個卷軸上,有這位國王的一份赦令,允許埃及一個莊園轉讓一批家奴(共 95 人)的所有權。經分析,這批家奴的名字中,一半以上是閃族人,被稱為「aamn」(埃及語的「亞洲人」)。而且,其中有「以薩迦」、「亞設」等以色列十二支派名字的變體。在第十三王朝,埃及在西亞並沒有軍事行動。也就是說,這批閃族家奴,不像是被擄的戰俘,而是受法老欺壓的外國人 — 「希伯來人∕哈比魯人∕阿皮魯人」。 [34]
2)由曼弗雷德.比特克(Manfred Bietak,1940- )率領的 奧地利考古隊,從二十世紀七○年代起,在尼羅河三角洲東部 的特爾.達巴村(Tell ed-Daba)進行長期、深入的考古發掘。 在這裏發現的迦南村莊遺址,屬於「中青銅時代 II 期」,被認 為是第十四王朝時、位於蘭塞地的城市阿瓦里斯(Avaris)。
與住房相連的一些墳墓裏,有青銅典禮匕首、銅裝飾腰帶、 陶器等葬禮的祭品,是西亞定居人的一面鏡子;從舊約《聖經》 可知,他們應是早期的以色列人。這些發現,被認為是以色列 人寄居埃及的直接證據。[35]
考古學家們還注意到,這些墳墓有些特別之處。第一,成 年婦女比成年男人多;第二,墓中埋葬的,65% 的都是十八個 月以下的嬰兒。這些與《出埃及記》關於埃及王殘殺希伯來男 嬰的記載(出一:15-16)相合。[36]
1987 年,弗雷德.比特克的考古隊還在這個遺址挖掘出一 個很大的墓。根據其底座,可確定這座墓曾有金字塔凌駕其上。顯然,這是一位高官的墓地。但是,挖到墓穴底部時,他們驚 訝地發現,裏面既沒有遺體,也沒有隨葬品。他們很快發現了 一個盜墓的坑道,遺體和隨葬品只能經此轉移。但是,墓穴得 到了小心、仔細的清理,不像是通常的洗劫。同時,在祈禱室 與墓室之間的通道中,發現了一尊破碎的石像,只剩下頭、頸 和肩膀,比真人大兩倍。埃及法老手中握的是曲柄杖(the crook and flail);但這石像右胸前卻是「投擲棒」(「throw-stick」), 是埃及人用來表示外國人的形象標記。石像的面部被塗上淺赭 色,顯然是亞洲人,臉剃得光光的,沒有蓄鬍。
《聖經》記載:「法老遂即差人去召約瑟,他們便急忙 帶他出監,他就剃頭、刮臉、換衣裳,進到法老面前。」(創 四十一:14)「約瑟死了,正一百一十歲;人用香料將他薰了, 把他收殮在棺材裏,停在埃及。」(創五十:26)「所以神領 百姓繞道而行,走紅海曠野的路。以色列人出埃及地,都帶著 兵器上去。摩西把約瑟的骸骨一同帶去,因為約瑟曾叫以色列 人嚴嚴的起誓,對他們說:『神必眷顧你們,你們要把我的骸 骨從這裏一同帶上去。』」(出十三:18-19)
這是一座埃及亞裔高官的墓;如此恢宏,卻又空空如也。 聯繫上述經文,將它視為以色列人的祖先、宰相約瑟的墓室, 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推論。[37]
隨著對埃及年表的不斷矯正和考古工作的繼續深入,以色 列人寄居埃及和出埃及的證據,一定會越來越多。
對於這個問題,《出埃及記》和《申命記》的經文,看似 彼此衝突的。《出埃及記》說:「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它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 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 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」(出二十:5-6;另參卅四:6-7)。可是, 《申命記》記載的律法卻說: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; 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。」(申廿四:16)這當怎樣協調呢?
第一,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」,是耶和華上 帝頒布給以色列人懲治罪惡的一條律例:一人犯罪一人當,不 能「株連九族」;強調每個人應該為自己的罪負責。此後,《聖 經》一再重申這個原則。比如:
以利押的眾子是尼母利、大坍、亞比蘭。這大坍、亞 比蘭,就是從會中選召的,與可拉一黨同向耶和華爭鬧的 時候,也向摩西、亞倫爭鬧;地便開口吞了他們,和可拉、 可拉的黨類一同死亡。那時火燒滅了二百五十個人,他們 就作了警戒。然而可拉的眾子沒有死亡。(民廿六:9-11)
亞瑪謝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只是心不專誠。國 一堅定,就把殺他父王的臣僕殺了,卻沒有治死他們的兒 子,是照摩西律法書上耶和華所吩咐的,說:「不可因子 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,各人要為本身的罪而死。」(代 下廿五:2-4)
當那些日子,人不再說:「父親吃了酸葡萄,兒子的 牙酸倒了。」但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,凡吃酸葡萄的, 自己的牙必酸倒。(耶卅一:29-30)
至於他父親,因為欺人太甚,搶奪弟兄,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,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。你們還說:「兒子為 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?」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,謹守 遵行我的一切律例,他必定存活。惟有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 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,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;義 人的善果必歸自己,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。(結十八: 18-20)
第二,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 代」,是懲治罪惡時,耶和華上帝自己保有的終極裁決權。[38]
從《聖經》的啟示看,上帝在強調每個人對罪負責的同時, 也注重人的共同責任、個體與群體的相互影響;父輩的罪也可 能殃及子孫。挪亞大洪水,所多瑪被毀,迦南七族被滅,都是 如此。又如:
以色列人在當滅的物上犯了罪,因為猶大支派中,謝 拉的曾孫,撒底的孫子,迦米的兒子亞干,取了當滅的物; 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人發作。⋯⋯耶和華吩咐約書亞 說:「起來!你為何這樣俯伏在地呢?以色列人犯了罪, 違背了我所吩咐他們的約,取了當滅的物;又偷竊,又行 詭詐,又把那當滅的放在他們的家具裏。因此,以色列人 在仇敵面前站立不住。他們在仇敵面前轉背逃跑,是因成 了被詛咒的;你們若不把當滅的物,從你們中間除掉,我 就不再與你們同在了。」(書七:1、10-12)
他們就把神的約櫃送到以革倫。神的約櫃到了,以革 倫人就喊嚷起來說:「他們將以色列神的約櫃運到我們這裏,要害我們和我們的眾民。」於是打發人去請非利士的 眾首領來,說:「願你們將以色列神的約櫃送回原處,免 得害了我們和我們的眾民。」原來神的手重重攻擊那城, 城中的人有因驚慌而死的;未曾死的人都生了痔瘡。合城 呼號,聲音上達於天。(撒上五:10-12)
大衛對拿單說:「我得罪耶和華了。」拿單說:「耶 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,你必不至於死。只是你行這事,叫 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,故此你所得的孩子,必定 要死。」拿單就回家去了。耶和華擊打烏利亞妻給大衛所 生的孩子,使他得重病。所以大衛為這孩子懇求神,而且 禁食,進入內室,終夜躺在地上。他家中的老臣來到他旁 邊,要把他從地上扶起來;他卻不肯起來,也不同他們吃 飯。到第七日,孩子死了。(撒下十二:13-18a)
顯然,以革倫人意識到,非利士首領奪取上帝的約櫃的罪, 會使他們受到牽連;亞干取了偷竊擄物的個人罪行,被上帝視 為整個以色列人犯罪;大衛也明白,他從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 所生的孩子的死,與他的姦淫相關。
相反,亞伯拉罕獻他的兒子以撒後,上帝因他個人的順從, 賜福他的後裔和萬國:
耶和華的使者第二次從天上呼叫亞伯拉罕說:「耶和 華說:『你既行了這事,不留下你的兒子,就是你獨生的 兒子,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:論福,我必賜大福給你;論 子孫,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,如同天上的星,海邊的沙,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。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,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。』」(創廿二:15-18) 在末世,上帝差遣祂的獨生兒子擔當世人的罪孽,成為挽回祭,成為世人的拯救:
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,背負我們的痛苦;我們卻 以為他受責罰,被神擊打苦待了。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 受害,為我們的罪孽壓傷;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, 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。我們卻都如羊走迷,各人偏 行己路,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。(賽 五十三:4-6)
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,就不定罪了。因為賜生命 聖靈的律,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,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 了。律法既因肉體軟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自己的 兒子,成為罪身的形狀,作了贖罪祭,在肉體中定了罪案; 使律法的義,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,只隨從聖靈的人 身上。(羅八:1-4)
耶和華上帝說: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 直到三四代。」還有幾點值得注意。首先,亞幹私藏擄物,他 的兒女皆被牽連(書七:24-25);可拉一黨因叛亂被懲處,可 拉的眾子卻沒有死亡(民廿六:9-11);等等。可見,耶和華上 帝在追討人的罪時,追討的方式、程度因個案而異,非人的智 慧能及。
其次,上帝追討人的罪,「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」,是 有前提的。這個前提是:這些後代仍重複犯他們祖輩的罪— 恨 惡上帝。如果犯罪的人的子孫敬畏上帝,耶和華定會賜福給他 們,絕不會因他們祖輩的罪而追討他們。[39] 這正如耶和華曉諭 先知以西結所說的:
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,謹守我一切的律 例,行正直與合理的事,他必定存活,不至死亡。他所犯 的一切罪過都不被紀念,因所行的義,他必存活。主耶和 華說:惡人死亡,豈是我喜悅的麼?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 所行的道存活麼?(結十八:21-23)
第三,有學者認為,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 直到三四代」中的「直到三四代」不一定按字義理解。因為在 這段經文中,「三四代」是與「千代」相對比的(另見出卅四: 5-9;民十四:17-19;申五:9),表示上帝的慈愛遠遠勝過審判, 上帝的憐憫是向審判誇勝(雅二:13)。「因為祂的怒氣不過 是轉眼之間,祂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。一宿雖有哭泣,早晨便 必歡呼。」(詩三十:5)[40]「主耶和華啊,祢若究察罪孽,誰 能站得住呢?但在祢有赦免之恩,要叫人敬畏祢。」(詩一三○: 3-4)若不是上帝的慈愛和憐憫,誰能白白地被稱義、成為祂的 兒女呢?
總之,「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」,是耶和華上 帝為世人制定的司法條例,不能搞「株連」、傷及無辜;而「恨 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」,則是慈愛、 公義的耶和華上帝自己的主權,無人可以攫取。
《利未記》記載耶和華上帝對以色列人頒布的關於食物的 條例時,說:
凡蹄分兩瓣、倒嚼的走獸,你們都可以吃。但那倒嚼 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,乃是駱駝;因為倒嚼不分蹄,就與 你們不潔淨。沙番,因為倒嚼不分蹄,就與你們不潔淨。 兔子,因為倒嚼不分蹄,就與你們不潔淨。(利十一:3-6)
「沙番」是希伯來文「shaphan」的音譯,居住於岩石之間 (詩一○四:18)。但牠究竟是甚麼動物,並不清楚。「七十 士譯本」譯為「野兔」(「dasupous」,hare);英文《聖經》 譯為「兔」(coney)、「石獾」(hyrax syriacus)或「岩狸」(rockbadger)。「倒嚼」(m`a alathgērāh)被譯為「反芻」(chew the cud)。[41] 也就是說,這段經文中,把駱駝、沙番和兔子都 視為反芻動物。
可是,按照現代生物分類學,反芻動物屬哺乳綱,偶蹄目, 反芻亞目。這類動物首先把食物吞入胃中,經過一段時間以後, 將半消化的食物反芻再次咀嚼、吞嚥。反芻動物的胃有四個胃 室:瘤胃、網胃、瓣胃和皺胃。前三個胃合稱為前胃,它們的 粘膜不分泌胃液;皺胃有胃腺,又稱真胃。反芻動物的消化過 程是:瘤胃和網胃將食物和膽汁混合,利用共生的微生物將纖 維素分解為葡萄糖;食物反芻,經緩慢咀嚼以充分混合,進一 步分解纖維;食物重新吞嚥後,經瘤胃到瓣胃,進行脫水;送 入皺胃,再送入小腸吸收。反芻動物包括駱駝、鹿、長頸鹿、羊駝、羚羊、牛、羊等;兔子並不是反芻動物。[42]
應如何看待 上述經文呢?
這段經文記載在《利未記》,在《申命記》被重申。《利 未記》是聖潔的上帝所頒布的規範手冊,用以在祂的百姓中建 立祂在地上的寶座。此卷書的鑰字是「聖潔」,共出現近九十次。 「聖潔」是指:為著上帝及祂的旨意和榮耀,遠離罪並分別出 來完全歸向上帝。上帝在西奈山與以色列人立約後,以色列就 成為神治政體在地上的代表,作為以色列的君王,耶和華上帝 要管理以色列人各個層面的生活。[43] 全卷書的鑰句是:「你們 要聖潔,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。」(利十九:2)整 卷書的主要內容,是以色列人在正式敬拜中當遵行的律法和禮 儀,以及有關食物和純淨性生活的法規。[44]
挪亞洪水前,耶和華上帝下令將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都帶 入方舟,以便存留、繁衍。可見,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,都是 上帝所眷顧的。在《利未記》中,上帝為甚麼不允許以色列人 吃某些類的動物呢?經文並未直接說明緣由。歷代的學者試圖 從不同角度(如,與異教劃清界限,關乎人的身體健康,等等) 來解釋。這些考量都有一定的道理,但任何一種解釋,都不能 涵蓋所有「不可吃」的動物。
其實,關於食物的法規,與其他法規一樣,背後的動機只 有一個: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」(利十八:2,等等)。這些 法規時時提醒以色列人:上帝是聖潔的;惟有不受罪污染的人, 才能進到祂面前。[45] 在上帝的眼中,人最大的罪,是對祂的悖 逆。所以,作為上帝的子民,對上帝應令行禁止。不管出於甚 麼原因,耶和華允許吃的,就吃;耶和華不允許吃的,就不吃。 與此同時,當外邦人看見一群只吃耶和華允許的食物的民眾,就知道這群人屬於耶和華的。 耶和華關於食物的法規,不是基於嚴格的分類學標準,只是根據對動物外部特徵的觀察,給以色列人一個實用的判斷方 法,使他們在野外尋找食物時,有章可循。[46] 兔子雖不是反芻 動物,但牠咀嚼食物時嘴的動作,與反芻動物相似,故將牠與 駱駝歸為一類。
此外,有學者指出,希伯來文「倒嚼」一字,可以是「反 芻」,也可以是「反復、仔細咀嚼」,不一定嚴格地局限於「有 多個胃」的動物的「反芻」。[47]
《民數記》記載,「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,有人與 她行淫,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,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, 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;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,疑恨她, 她是被玷污,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,疑恨她,她並沒有被 玷污。」(民五:12-14)在這種情況下,耶和華曉諭摩西,賜 下一條驗證的方法:被疑恨的妻子要站在耶和華面前(民五: 16),起誓沒有與人行淫,並要喝致咒詛的、有塵土的苦水。「她 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,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,她 的肚腹就要發脹,大腿就要消瘦,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詛咒。 若這婦人沒有被玷污,卻是清潔的,就要免受這災,且要懷孕。」 (民五:27-28)
這段經文,是一條罕見的法規,也容易使人聯想到有些寺 廟讓求拜的病人喝劃過符、有香爐灰的水的迷信活動。如何看 待這段經文呢?
首先,要明白「大腿消瘦」和「肚腹發脹」的含義。在《聖 經》中,「大腿」有時是性器官的替代詞(如,創廿四:2、9, 四十七:29);這裏是指女性的子宮。「大腿消瘦」就是子宮 變得不能生育。「肚腹」的原文是內部臟器的一個普通用詞; 因處與「大腿」互相平行,故也可以理解為「子宮」。「發脹」 可理解為「乾熱」,致使子宮不能懷孕的意思。此外,「肚腹 發脹」也可以理解為「假懷孕」。總之,「大腿消瘦」和「肚 腹發脹」同義,皆指「不能生育」。也就是說,主動與他人行 淫的人妻,經此試驗後,將不能生育;而清白的人妻被試驗後, 「要懷孕」。[48]
其次,在個試驗中,「苦水」並不會傷及被試驗者的身體 健康。「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,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 放在水中。」(民五:17)「苦水」是「聖水」,只是加上了 少許塵土。今天看來,喝有塵土的水,是不衛生的。但對漂流 曠野的以色列人來說,這根本不算甚麼事兒。他們常喝的,就 是從磐石流出的水。[49] 類似的試驗,在近東一些民族中也曾使 用,但要殘忍得多。比如,要被試驗的人,手執灸熱的鐵器, 或腳踏燒紅的犁頭,或將手放入沸熱的水中,或喝有毒的水, 等等;只有當被試驗的人手腳無傷,沒有中毒下泄,才算通過 了試驗,被還以清白。[50] 然而,《聖經》的試驗,既人道又安全。
第三,當時的以色列,與同期的其他國家一樣,是以男性 為中心的社會。如果丈夫懷疑妻子不忠貞,又拿不到證據時, 就會一直疑恨妻子,這將給妻子帶來極大的傷害。上帝用這樣 的試驗,能幫助儘早查明真相。如果查明妻子是清白的,丈夫 就不可再虧待她。即使妻子被驗明不貞,她只是不能再生育, 卻不能將她處死。因為,按摩西律法,行淫的男女都要被處死;但必須有不少於兩個見證人的見證,才能定罪(參見:利 二 十 : 1 0 ; 民 卅 五 : 3 0 ; 申 十 七 : 5 - 7 , 廿 二 : 2 2 - 2 7 ) 。 常 言 道 ,「 捉 姦拿雙」。可是,這段經文的狀況是,如果人妻與他人確有淫行, 但「事情嚴密」,沒有見證人,連她丈夫都不知情。因此,不 僅她的丈夫不能依法處死她,就是以色列的法庭,也不能判該 婦人死刑。有學者指出,這段經文的所說的「行淫」,原文都 是「睡覺」的意思。因為,對該婦人的懲處,將完全由上帝裁決。 這項試驗,是上帝對女性的一種保護。[51] 這再一次體現了一種 「闖入倫理」(intrusion ethic),即,上帝帶領新的倫理闖入社 會的舊秩序。在這裏體現為,在男性為中心的社會裏,維護女 性的尊嚴,保護她們的權益。[52]
在這項試驗中,「苦水」沒有甚 ? 神奇的功效,主持試驗 的人也沒有甚麼權柄,裁決者是上帝。「苦水」是耶和華上帝 用超然的方法解決人無力判斷的問題,與迷信活動是不相干的。
關於古埃及年表
古埃及文明大約出現在主前 5000 年,在主前 3100 年埃及 成為統一的國家。主前 332 年埃及被亞歷山大大帝征服,後被 托勒密王朝統治,古埃及時代宣告結束。[53] 劉文鵬指出,主前 第三世紀的埃及僧侶馬涅托將古埃及的歷史劃分成 30/31 個王 朝,記載各王朝的重大事件;每個王朝可能有多位國王。現代 埃及學者以此為基礎,將這 30 ∕ 31 個王朝分為古王國、中王 國和新王國三大時期;後來,又補充了前(早)王國和後王國 兩大階段。[54] 前王國時期是埃及統一之前的文明初期;古、中、 新王國時期則是國家統一、法老中央集權的文明繁榮時期;第 一、二、三中間期(The Intermediate Period,亦譯為「中衰期」 或「衰微期」)則是國家分裂,或被外族侵略、法老權利沒落 的時期;後王國期是埃及受到外族侵略和統治、逐漸被其他民 族征服的時期。[55]
古埃及的年表
「年表是歷史的脊柱」,歷史的血肉必須依附在一個堅實、可靠的年表的骨骼上。[56] 然而,古埃及的歷史,最初沒
有「紀元」之類的概念,只是一系列「法老」的名單,及一些法老的統治時期;而且,資料並非來自單一的系統,故有許多不一致之處。藉助於與周邊國家,如亞述(Assyrian)、巴比 倫(Babylonian)、 赫 梯(Hittites)、 古 巴 勒 斯 坦(ancientPalestine)、古希臘( ancient Greece)等國的歷史年表,以及他們與古埃及同時發生的歷史事件的關聯,傳統的古埃及年表逐 漸成形。[57]
由於資料殘缺和年代久遠,古埃及年表多數存在爭議,學 術界沒有統一的意見。年表的時間差異,新王國時期可能在十 年範圍以內,古王國時期則可達幾百年。下面展示的,僅以楊 洪強編著的《古埃及文明 ― 全球史之四》(2005 年)為例:[58]
早王國時期(第一 ~ 二王朝,2920-2649 BC) 古王國時期(第三 ~ 六王朝,2649-2151 BC) 第一中間期(第七 ~ 十王朝,2151-2040 BC) 中王國時期(第十一 ~ 十二王朝,? -1783 BC) 第二中間期(第十三 ~ 十七王朝,1783-1550 BC) 新王國時期(第十八 ~ 二十王朝,1550-1070 BC) 第三中間期(第廿一 ~ 廿五王朝,1070-657 BC) 後王國時期(第廿六 ~ 卅一王朝,672-332 BC) 希臘化時期(332-30 BC)
第三 ~ 六王朝稱古王國時期,其中,第三、四王朝是埃及 的輝煌時期,也就是大批金字塔建築的時期。這可能是法老最 早試圖與太陽神瑞(sun-god Re)交流,建起閃閃發光的白色石灰石山,順著「永恆的地平線」(西部沙漠的懸崖峭壁)直刺 青天。[59]
第七 ~ 十王朝,埃及進入了一個大動亂時期,史稱第一中 間期。第十一王朝結束了動亂,埃及進入中王國時期,這是又一 次長期穩定、繁榮的時期。從第十三王朝起,埃及進入第二中間期,中央政權極度衰 落,亞洲的喜克索人(Hyksos)入侵埃及,在埃及北部建立了政權。
第十七王朝興起,趕走了喜克索人,從此,埃及進入了新 王國時期,第十八 ~ 二十王朝,是古埃及的鼎盛時期,埃及成 了大帝國,稱為帝國時期。第十九王朝時,埃及在亞洲同赫梯 帝國進行了長期的爭霸戰爭,耗盡雙方國力,最後以和平條約 結束戰爭。赫梯帝國不久便走向滅亡。
從第廿一王朝起,進入第三中間期。僧侶、利比亞雇傭兵 以及努比亞人相繼在埃及建立了王朝。主前 671 年,亞述帝國 征服埃及。亞述帝國滅亡後,埃及建立了第廿六王朝,是埃及 的復興時期。
主前 525 年,波斯帝國征服埃及;其後,埃及又曾建立過 幾個獨立的小王朝,但最後仍成為波斯帝國的一部分。
主前 332 年,馬其頓亞歷山大大帝先後征服波斯、埃及。 亞歷山大死後,他的部將托勒密在埃及建立了第卅一王朝,埃 及成為希臘化國家。
主前 30 年,羅馬征服埃及,埃及成為羅馬帝國的一個行省。
對傳統埃及年表的搖撼
古埃及歷史的年代,是靠一些關鍵的支點維繫的。乍一看, 它們環環相扣,相互支撐。英國的埃及學家大衛.羅爾(David M. Rohl,1950- )指出,古埃及年表有四大支柱。經過對《聖經》 和埃及考古文物的深入研究,大衛·羅爾認為,四大支柱中,僅 有一個支柱是可靠的。下面是他對這四大支柱的評估的簡述。[61]
支柱一:亞述國王對埃及聖城底比斯的劫掠
主前 664 年,亞述國王亞述巴尼拔(Ashurbanupal)率軍攻 打埃及並劫掠了聖城底比斯(Thebes),懲罰埃及法老塔哈卡 (Taharka)對亞述佔領的反抗。主前 664 年這個年代,得到了 來源不同的一整套相互契合的資料的支持,是古埃及年表上至 關重要的、第一個真正的歷史「固定點」。主前 664 年,成為 法老塔哈卡統治的最後一年,是埃及第三中間期的結束和後王 國時期的開始。
支柱二:法老塞桑克一世就是法老示撒
1828 年,有「埃及學之父」美譽的法國學者商博良(Jean Francois Champollion,1790-1832 AD) 訪 問 埃 及, 參 觀 了 位 於 卡納克的布巴斯提特大門(the Bubastite Portal at Karnak)的南 牆,其上刻有一幅凱旋圖組,是描述埃及國王塞桑克一世(King Hedjkheperre Shoshenk I)在位第二十年對巴勒斯坦的戰爭的 勝利的。圖組中,除了許多人物畫像外,還用象形文字拼寫著戰爭中所攻取的幾十座城邑和鄉鎮的名字。商博良發現,許多 城邑的名字(如,基遍、瑪哈念、書念、米吉多等)都是《聖 經》中常見的地名。接著,他讀到了第 29 號地名環上的符 號: y-w-d-h-m-l-k。他開始讀出輔音字母(古埃及文 字不寫出母音):Iouda - ha - malek — 「Judah」(猶大, 希伯來語的 Yehud),接下來是「王國」(希伯來語的 ha - marcûth)。難道塞桑克一世征服過猶大王國嗎?他說:是的! 《聖經》記載:埃及國王示撒在所羅門的兒子羅波安王統治第 五年入侵猶大,掠走了耶和華殿裏的寶物(王上十四:25-26; 代下十二:2-9)。商博良非常興奮,又找到了一條《聖經》記 載與法老歷史之間重要的年代聯繫。
從那時候起,埃及第廿二王朝的創建者塞桑克一世,便被 確定為是在羅波安王第五年劫掠所羅門神廟的埃及法老示撒。 現代學術界將羅波安第五年定在了主前 925 年。塞桑克一世的 第二十年與此年代固定在一起,他登基元年(即第廿二王朝的 創建年)就被定在了西元前 945 年。這就是埃及年表的第二大 支柱,至今被學者普遍接受。[62]
但是,大衛.羅爾對此提出強烈質疑:
1)商博良將第 29 號地名環讀作 Iouda - ha - malek(「猶 大這個王國」)是錯誤的。早在 1888 年,美國東方學者韋爾赫 姆. 馬 克 斯 - 穆 勒(Wilhelm Max-Müller, 1862 - 1919AD) 就 指出,第 29 號地名環應該讀作 Yad - ha - melek,意為「國王 之手」,可以理解為「紀念碑」或「國王的石碑」,是巴勒斯 坦某個不知名的統治者曾立起一座紀念碑的地方。而且,根據 Yad - ha - melek 在圖組中的地名表上的位置,它應該在以色 列北部,不在猶大疆域之內。因此第 29 號地名環不可能理解為「猶大王國」。 2)《聖經》記載,猶大王羅波安將十五座城邑築成猶大和便雅閔的堅固城(代下 11:5-12),在猶大的西面和南面側翼 形成了一條弧線。但這卻未能阻止埃及法老示撒攻佔耶路撒冷, 奪了耶和華殿和王宮裏的寶物。不過,示撒沒有將耶路撒冷摧毀。
但是,布巴斯提特大門南牆上的圖組所列出的被攻佔的城 市的順序,似乎說明了那場戰爭的推進路線:埃及軍隊推進的 主要路線是穿過中央山國,進入約旦河谷,到達耶斯列河谷東 部入口處,沿谷底向西行進越過卡梅爾山,然後再向南沿著海 岸平原回埃及;第二支部隊攻佔的,也是北部王國的領土;第 三支部隊則在猶大地南面的內蓋夫(Negev,位於死海西南的 非利士平原和阿拉伯乾谷之間的廣闊荒原)戰鬥。在羅波安設 防的十五座城邑中,只有「亞雅倫」(Aijalon)被攻佔,其他 十四座根本沒有被提及。這些都表明,士撒軍隊的主要路線並 未進入猶大王國,而是從其北部邊界繞過。
如果塞桑克一世就是《聖經》中的示撒,他就應該是北國 以色列王耶羅波安的盟友。那麼,他為甚麼要攻擊以色列王耶 羅波安,卻避免侵入他的敵人 — 南國猶大國王羅波安的領土 呢?事情完全弄顛倒 了:《聖經》記載的示撒攻打的是南國猶 大國,而塞桑克一世攻打的卻是北國以色列國!
3)順便提及,從文字看,在埃及的象形文字裏,賽桑克通 常被寫為 Sh-sh-n-k;如果將其中的「n」省略掉,就與《聖經》 中的士撒(Shishak)等同。但是,在巴勒斯坦發現的一些塞桑 克一世的紀念碑上,從未出現過省略「n」的情況。研究顯示, 「n」是國王名字中發音的一部分,不能省略。因此,並不能把《聖經》中的士撒簡單地等同於塞桑克。[63] 面對這些的考證,人們怎麼能繼續堅持說,第廿二王朝的
塞桑克一世就是《聖經》中記載的法老示撒呢?
支柱三:埃伯斯日曆
這一支柱源於神祕、奇妙的「天狼星紀年」(「Sothic Dating」)。在 古 代 埃 及 ,一 年 分 為 三 個 季 節:阿 赫 特( A k h e t ,洪 水 季 )、 佩雷特(Peret,復蘇季)、謝穆(Shemu,幹旱季),每季四個 月,每月三十天。十二個月總天數為 360 天。埃及人在每年末 加上五個「年日」(或叫「閏日」),他們的民用曆是 365 天。 天文年是 365.25 天,所以,古埃及的民用曆,每四年就與天文 年相差一天。
古埃及的祭司兼天文學家們早就觀測到,洪水季節的來臨 時,伴隨著一種天文現象:在 7 月 21 日(現代日曆),埃及 天空中的天狼星(the Dog Star , 或 Sirius),在黎明時分與太 陽一同升起。古代埃及人將天狼星和女神索普德特(goddess Sopdet,希臘語的天狼星)視為等同,因此產生「天狼星紀年」 這一名詞。
然而,天狼星與日同升的現象並不是每天都出現,因為地 球沿其軌道的運轉改變了人們觀察相對固定的星星的角度。一 年中有許多天,天狼星的升起是在太陽升起之後,因此人們看 不見它。埃及祭司注意到,索普德特(天狼星)的與日同升這 一稍縱即逝的現象,似乎宣告著洪水的來臨。於是,索普德特 (天狼星)便成了尼羅河氾濫的報信者,她在黎明的第一次重 現,被定為埃及民用曆新年的開始 — 阿赫特(洪水季)第一個月的第一天。這種民用曆法,可能在古王國時期已經使用了。 由於古埃及的年比天文年少四分之一天,四年後,索普德 特(天狼星)的與日同升就會晚一天,在阿赫特季第一個月的 第二天才來。再過四年,其出現就將發生在第三天,八年後, 它出現在第五天。依此類推,再過八百年,阿赫特(正常應該 是洪水季節)竟然到了播種季節才來!經過 1461 年,索普德特 (天狼星)才會在阿赫特(洪水季)第一個月的第一天再次與 日同升,民用曆也再次與天文年吻合。這個 1461 年的週期,就被稱為「大天狼年」(「Great Sothic Year」)。 這如何與古埃及年表相連呢?原來,在主後 238 年左右,羅馬語法學家森索裏努斯(Censorrnus)寫了一本書,名叫《在 生日那一天》(De Die Natali)。在這本書裏,他敘述說,主後 139 年,天狼星在阿赫特的透特月(Thoth,洪水季的第一個月) 的第一天出現,這天是羅馬曆八月的第十二天。也就是說,在 這一年,埃及民用曆與天文年相吻合,是一個大天狼年的開始。 這個大天狼周始於西元 139 年,那麼,前一個大天狼年應在主 前 1321 年(主前與主後之間沒有零年),再前一個就在主前 2782 年。
如果有文獻載明,在某位法老統治的某一確切年代,有天 狼星與日同升的日期,就能直接地計算出那一年的絕對時間。
1870 年代,在底比斯(Thebes)正好找到了一份這樣的日曆。這份由德國的埃及學家艾伯斯(George Ebers)發現、並以他的名字命名的紙莎草紙「艾伯斯的日曆」(EbersCalendar),被 確定屬於第十八王朝的阿蒙霍特普一世(Amenhotep I)第九年。 它記錄著:「新年節日,謝穆第 3 月 9 日,索普德特現身」, 即,天狼星與日同升是在謝穆(幹旱季)第三個月的第九天;用天狼星紀年法計算,其絕對時間為主前 1542 年(後來又有所 調整)。當前被接納的是:將阿蒙霍特普一世的第九年定在主 前 1517 年;第十八王朝的開始(也是新王國時期的開始)定在 主前 1550 年。這就是傳統年表的第三大支柱。
但是,大衛.羅爾指出,這個支柱也是靠不住的。這份「艾 伯斯的日曆」共有十三行:第一行有年代和國王加冕的名字, 接下來的十二行代表十二個月。「新年節日,謝穆第 3 月 9 日, 索普德特現身」是其中的第二行。更使人驚詫的是,除第一行 外,第二~十三行的每一行,都以「索普德特現身」結束!因 為一年只能有一次「索普德特現身」(天狼星與日同昇),所以, 這份日曆並不能揭示,在阿蒙霍特普一世第九年,天狼星與日 同升究竟出現在哪一個月。因此,該年的絕對年代根本無從推 算。
支柱四:蘭塞二世的陰曆年代
第四支柱也與天文學有關。萊頓I 350 紙莎草紙檔(Papyrus Leiden I)的時間,定為 第十九王朝蘭塞二世第 52 年。它根據月亮的週期(埃及使用的 第二種曆法)記錄了一系列月份的長度(變動於廿九天和三十 天之間)。每年陰曆月的長、短次序,以每廿五年為一個週期。 鑑此,按天文學的倒算,人們只能將蘭塞二世第 52 年放在下列 幾個年份上:主前 1278 年,主前 1253 年,主前 1228 年,或主 前 1203 年。基於下列考量:
1)根據埃伯斯日曆(支柱三),第十八王朝始於主前 1550年;
2)另有文獻顯示,第十八王朝持續了約 250 年。故此,第十九王朝應始於主前 1300 年左右;
3)蘭塞一世(Ramesses I)在位僅一年多,其子賽提一世(Seti I)至少統治了十一年,所以,蘭塞二世的登基不可能早於 主前 1288 年前;因此,只能選擇主前 1228 年為蘭塞二世的第 52 年,他登基的時間便是主前 1279 年。
對第十九王朝年代的這種定調,成為當代許多古代世界的 考古學賴以構築的埃及年表的一個主要支柱。然而,支柱四同樣不可靠。原因很簡單:它的基礎是支柱 三(第十八王朝始於主前 1550 年)。既然支柱三本身就不可靠, 支柱四自然成了空中樓閣。
歸納起來,傳統古埃及年表的四大支柱是:
一、亞述劫掠底比斯的主前 664 年是埃及薩姆提克一世元年。
二、埃及第廿二王朝的塞桑克一世就是《聖經》記載的攻 打猶大國的法老示撒;進而,塞桑克一世第二十年對巴勒斯坦 的戰爭被定在主前 925 年。
三、根據天狼星紀年推算,埃及第十八王朝始於主前 1550年。
四、根據埃及陰曆,埃及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於主前 1279 年登基。
大衛.羅爾的結論是:古埃及歷史的四個年代支柱中,只 有支柱一(西元前 664 年亞述人劫掠底比斯)是可靠的;支柱 二(示撒∕塞桑克的同一性)在歷史上是站不住腳的;支柱三(埃 伯斯日曆天狼星日期)其價值被許多可尊敬的埃及學家提出質 疑;支柱四(蘭塞二世第 52 年的陰曆年代)完全是依賴於支柱 三的。因此,早於主前 664 年的埃及年表,沒有安全、可靠的支撐點。[64]
大衛.羅爾的新年表
學者羅伯特.史蒂文.彼昂奇(Robert S. Bianchi)在評價 大衛.羅爾的工作時,說:「他沒有像當今學術界流行的風氣 那樣,簡單地把埃及年表結構打碎,把碎片留給別人去收拾。 他勇氣十足地建立起一個新的、獨創的歷史模式,任由他的同 事們進行嚴格的檢查。」[65]
大衛.羅爾指出,很多歷史學家在構築歷史年表時,只是 簡單地把前後相繼的君王在位的時間加起來。但歷史年表不是 這麼簡單,還必須考慮到諸多因素,如共治、平行朝代、空位期, 等等。他構建新年表的做法是:退回到主前 664 年(第三中間 期結束之年)這個基點;然後,根據已有的考古和文獻的資料, 一步一步地往回推算。[66] 這裏,僅舉一、兩個例子。
比如,大衛.羅爾認為,第三中間期(第 21-25 王朝)被人為地拉長了。
傳統年表認為,第廿二王朝的國王奧索康二世(King Osorkon II)死於第廿一王朝的國王蘇森內斯一世(King Psusennes I)之後 141 年。但是,對塔尼斯(Tanis)古墓的考 察顯示,奧索康二世的入葬在蘇森內斯一世入葬之前。合理的 推測是,這兩個王朝有相當長的共存期。對王室木乃伊的研究, 也得出同樣的結論。僅此一項,第三中間期的時間跨度就應縮 短了 141 年。現在,學者們已有一定共識:第廿五王朝和第廿 六王朝早期屬於同一時期;第廿二王朝的後半期與第廿三王朝 是並存的。[67] 最後,在大衛.羅爾的新年表中,第三中間期的 跨度比傳統年表減少三個多世紀。[68]
又如,大衛.羅爾已經表明,攻打、掠奪耶路撒冷的「埃 及王士撒」(王上十四:25-26)並不是埃及第廿二王朝的創立 者塞桑克一世。那麼,「埃及王士撒」是誰呢?按大衛.羅爾 的推斷,「埃及王士撒」不是別人,正是傳統年表認為的、苦 待以色列人的埃及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!這一推斷著實令人 吃驚。但大衛.羅爾認為,這個推斷有堅實的依據:
1)在埃及的歷史資料中,大都記載了國王的順序和部分國 王在位的時間,但缺乏連貫的年代。傳統埃及年表是在「已知」 的一些國王的年代(如,塞桑克一世,蘭塞二世)之間作填補, 以便形成連續的年表。但是,由於這些「已知」年代已變得不 確定,所以,須另闢蹊徑。大衛.羅爾計算了三百多個比較確 鑿的古代各國(包括埃及、亞述、巴比倫、以色列、波斯馬其 頓等)國王的在位時期,平均在位期為 16.75 年;其中,埃及 第十八、十九、二十和廿六王朝的卅一位國王的平均在位期是 18.53 年。[69] 大衛.羅爾將埃及國王的平均在為期估定為二十年。 按照埃及國王的順序推算,蘭塞二世登基約在主前 936 年,比 傳統年表的主前 1270 年晚了三百多年。[70]
2)舉世聞名的「以色列石碑」(The Merneptah Stele, Israel Stele, or Victory Stele of Merneptah) 是 由 英 國 埃 及 學 家 培 崔(Flinders Petrie, 1853-1942 AD) 於 1896 年 在 埃 及 的 底 比 斯(Thebes)發現的,現存於開羅博物館。碑文記載了與埃及 發生過戰爭的八個異邦,其中一個異邦是「以色列」。這是流 傳至今的全部埃及文獻中,惟一提及「以色列」的文獻。傳統 上,這座石碑的刻寫時間定在蘭塞二世的繼承人默倫普塔(king Merneptah)第五年。[71] 大衛.羅爾等人的研究指出,「以色列 石碑」的部分碑文與「亞實基倫牆」(Ashkelon Wall)上攻擊以色列軍隊的戰爭場面浮雕,有許多吻合之處,後者應是前者 的一部分;浮雕中,攻擊以色列的軍隊,是蘭塞二世的軍隊。[72] 3) 大 衛. 羅 爾 發 現, 在 位 於 底 比 斯 的 蘭 塞 陵 廟(the Ramesseum)的一塊石頭上刻著象形文字:「國王(蘭塞二世) 於第八年所奪取的城市 — 撒冷(sh-a-l-m)」。「撒冷」是聖城耶路撒冷早期的名字(創十四:18;詩七十六:2;來七:1-2)。 「耶路撒冷」意為「撒冷的城」。[73]
4)考古學家基琛(K. A. Kitchen)對有關蘭塞二世戰事的 所有浮雕,作過仔細研究。基於蘭塞二世第八年的戰爭浮雕, 他確認蘭塞二世進入過猶大國、並到了耶路撒冷。[74]
5)《聖經》記載,在羅波安王第五年,及法老示撒劫掠了 所羅門神廟(王上十四:25-26;代下十二:2-9)。現代學術界 將羅波安第五年定在了主前 925 年。大衛.羅爾依照古代國王 在位的平均年數推算,蘭塞二世第八年約為主前 928(= 936- 8)年。也就是說,士撒攻打猶大國和蘭塞二世攻打「以色列」 是同時發生的。合理的解釋是,「士撒」就是蘭塞二世。
6)蘭塞的戰爭浮雕的象形文字顯示,蘭塞二世的暱稱可能 是「Sysa」,等同與希伯來語的「Shisha[k]」 — 「士撒」,惟 一一位有攻打耶路撒冷記錄的埃及法老。[75]
十八世紀末,埃及學開始發展成為一門獨立學科。隨拿破 崙的軍隊進入埃及的學者,發表了《埃及記述》,為歐洲學者 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材料。1822 年,法國學者商博良對埃及象形 文字的破譯,被視為埃及學誕生的標誌。埃及學的重大發現大 多在二十世紀。二十世紀埃及學的重點是考古發掘、對已有資 料的整理和處理歷史疑團。[78]
埃及學仍是相對年輕的學科。儘管大衛.羅爾的觀點尚未 成為主流,但他的研究是嚴謹和開創性的,對埃及傳統年表的 挑戰是嚴峻的。大衛.羅爾挑戰了《聖經》與埃及歷史的兩大 連結(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=修建比東和蘭塞兩座積貨城的 埃及法老;第廿二王朝的創建者塞桑克一世=猶大國羅波安王 第五年劫掠所羅門神廟的埃及法老示撒)的傳統觀點,定會對 舊約歷史研究和《聖經》考古學產生影響。